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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99期(总第2996期) 导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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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落地 非营利民办校急需办出特色
■本报记者 刘磊
《教育导报》2016年第99期(总第2996期) 导报二版

备受争议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能不能办义务教育”的话题日前一锤定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而民众普遍关心的“现有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受何影响”的疑问,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答记者问时也作出回应:“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不存在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如此看来,尘埃落定。但该法修订前前后后,社会民众的反应却令人深思。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三审稿甫出,就引来议论纷纷,特别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孩子就读民办校的家长们反响强烈,担忧民办学校就此被裁撤,举办者和数万家庭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笔者看来,这实在有些反应过头。修正案的重点在分类管理,禁止设立义务教育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还没定性,众多民办校就开始担心被关门,岂不是有“不打自招”之嫌,自觉划归到了“营利”阵营?

教育部的官方表态给目前在办的民办学校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却不能因此“高枕无忧”。按照新法,未来将出现公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三者共存的局面。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思考自身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来看,大量举办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办学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上基本是一致的,唯一区别就是举办者、出资方不同。国家鼓励民办教育,旨在满足老百姓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弥补公共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短板。但现实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走的却是同一条路,并没有凸显自身办学的特色和优势。

可以说,新法提出的“分类管理”恰是对这一现象的纠偏。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将继续保障合法权益,并给予更大的市场自主权;而在公益性特质最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则禁止营利性民办校进入,并将所有非营利民办学校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新法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由政府制定”等。

如此,怎样办出特色,在众多优质公办学校中独树一帜,吸引家长和学生选择就成为非营利民办学校思考的重要课题。笔者建议,非营利民办校要在“特色化”“差异化”上做文章,把那些部分家庭有需求但公办学校难以供给的方面,做好做强,比如丰富多彩的高端活动、科学思维方式的训练、特长的培养等,有特色就不愁生源。在办学模式、培养方式上,非营利民办校也不一定与公办校一样,就能避免与公办校争师资抢生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