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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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01期(总第2998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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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要坚持收费公示制度
《教育导报》2016年第101期(总第2998期) 导报一版

本报讯(沈文)为了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11月15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严禁民办学校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省教育厅要求,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格执行《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在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方面,《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

《通知》要求,要严格学校资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