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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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3期·家教周刊(总第3520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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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以“法”之名,呵护“少年的你”
记者 胡敏
《教育导报》2020年第103期·家教周刊(总第3520期) 导报一版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国家九部委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今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我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老师、家长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记者采访了成都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成都市双流区妇女联合会相关负责人。

■记者 胡敏

【一线动态】

隐秘的角落,一起来照亮

今年10月,不满14岁女孩莉莉(化名)来到某医院生产,因为年龄太小有被性侵可能,医院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给辖区公安机关,莉莉第一时间得到了救助。“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涉嫌犯罪。”成都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赵霞介绍,该部门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职能部门。她还提到:“实践中,我们针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有一整套综合救助方案,包括隐私保护、身体检查保护、心理抚慰、家庭教育指导等,第一时间进行报告,才能尽快开展相应的侦查及救助措施”。

“强制报告制度弥补了社会治理的漏洞。”赵霞介绍,从案发过程看,如果相关义务主体及时报告,很多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强制报告制度”由最高检牵头并联合多部门在今年5月发布实施,在此之前,包括成都在内的不少地方已经在运用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次“未保法”修改也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其中,对报告主体、报告的事项以及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均予以明确界定,从立法层面弥补了社会治理漏洞。

部门联系更紧密,保护有温度更有力度

8岁女孩娜娜(化名)因为父母在监狱劳教,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是今年双流区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区妇联接到的第一个帮扶任务。由于家中其他亲属无法照顾娜娜,区妇联对接区民政局及区关爱援助中心,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收托。因为是疫情期间,福利院需要孩子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妇联随即联系区卫健局给孩子做核酸检测;此前娜娜父母未给孩子落户,也未送她上学,妇联又与区教育局协调,采取旁听或暂读的形式让孩子先坐进教室,再联系孩子父母户口所在地,协调解决孩子落户的问题。现在,娜娜坐进了宽敞明亮的教室学习,生活也有福利院的叔叔阿姨照管。

“各部门联系更紧密,从单线联系变成部门联动。”双流区妇联主席白玛拥西介绍,娜娜的事情处理得很顺利,源于各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后,双流区召开了区检察院、公安局、妇联、教育局等十个部门的联席会议,明确了每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建立了十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了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畅通了联系渠道,部门之间配合更紧密。每个部门都行动起来了,双流区妇联通过区、镇、街道三级组织的力量,进一步将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到位,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家庭情况摸排到位,做好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的预防工作。

【普法时间】

近日,由四川省家庭教育研究会指导,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监察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成都市双流区妇女联合会、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承办的“春蕾计划”青春期教育项目捐赠仪式暨未成人保护公益讲座在双流举办。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邱萍围绕《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成都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赵霞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邱萍:无需核实,疑似受侵害都应报案

邱萍对强制报告制度中报告主体、报告的事项以及不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读。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哪些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呢?实施意见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什么情况应该强制报告?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

不报告会怎样?意见规定,对报告人信息保密。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针对意见中提到的“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邱萍解释,在各地区的实际操作中,发现有疑似上述情况的时候,应当报案或者举报,不需要确认或者核实是否有侵害事实发生,而且未成年人的年龄也不需要核实,只要可能是未成年人遭受了不法侵害,都应当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赵霞: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

从强制报告制度的地方探索,到国家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意见的下发,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赵霞认为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加强。修订后的“未保法”将于明年6月1日才正式施行,是因为修改涉及面广,需要给政府、相关单位及组织预留时间,做好各项配套措施的准备。

新中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实施,中间经历了200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而这一次是系统性、重塑性的修订,篇章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增加了网络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赵霞认为是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主要有六大亮点:

首先,强化了国家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且明确协调机制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赵霞认为,此次修订明确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承担,教育、团委、妇联等政府部门各有分工,解决了政府责任容易出现的多头负责的问题,把政府责任细化了、落实了。并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把教育孩子从家务事,上升到国家公共事务的层面。”国家要采取措施,支持、指导、帮助、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强化了法律责任。提出职能部门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其中,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法律监督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赵霞说,这个“等”字很有深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行了全新的界定,不仅包办案诉讼监督,还包括法律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第三、增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填补了对未成年人网络监管的空白。明确了国家、父母、学校、社会各方责任,确保网络保护的落实。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使用做管理,包括对不利信息做分类、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以及提出不得采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网络沉迷进行干预。最后一点,就是针对不正规的“戒网瘾学校”导致学生非正常死亡、伤害等事件而制定。

第四、家庭保护内容作了完善和充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梳理了家长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有助于家长掌握教育孩子的技巧和要点。明确提出父母给孩子提供的安全保障内容,预防父母监管失职导致的安全事故。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要求父母加强跟学校或幼儿园的沟通,至少每周联系或交流一次。

第五、学校保护进一步加强。体现了党中央的最新精神,如加强劳动教育,开展反对浪费的教育。充分体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加重学业负担,保障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还对学生心理健康、校园欺凌、预防性侵害、校车安全等一些校园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第六、社会保护中增加强制报告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