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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4期(总第3542期) 导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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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要有“利己” 的责任感
■吴维煊
《教育导报》2021年第14期(总第3542期) 导报三版

“责任感”是做好教师工作的基本素质。教师一切工作做得怎样,与“责任感”是互为因果的。

但是,仔细分析耳熟能详的教师责任感,都是职业属性对教师的外在要求,都是“利他”的,即:教师应履行好教书育人的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但却少有内生的“利己”的责任感,例如:获得职业荣誉的责任感、追求事业卓越的责任感、把职业做成事业的责任感……“利他”的责任感被强化,“利己”的责任感被忽视。我认为,必须要强化教师对自己成长负责的责任感。

第一,教师要善于寻找岗位的幸福感。长久以来,学生的进步是人们公认的教师岗位幸福感。但若将教师的幸福感单一定位在学生进步上,会让很多教师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学生考分不高、升学率不理想等现实,感受不到岗位的幸福感。当岗位幸福感缺失时,就难有旺盛的责任行为。教师要善于在学生进步之外寻找岗位幸福感,例如:校长的治校理念先进、学校的教科研氛围适合自己的发展取向、办公室里人际关系和谐、自己的某项特长深受同事及学生赞赏……当教师感受到岗位带给自己的幸福感,就会身心愉悦地投入到工作岗位中,进一步产生追求幸福教育人生的责任感。

第二,教师要善于追求事业发展的成就感。教师追求事业发展的成就感与学生进步的成就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学生进步的成就感,不可能成为名特优教师;没有名特优教师这一平台,不可能让教育教学站在更高起点上;没有不断垫高的成长起点,就不可能成为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因而,教师在关注自己教育教学业绩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有追求事业发展的动力,让自己在不断获得事业发展成就感的同时,产生追求卓越的责任行为。

第三,教师要有追求社会满意度的使命感。以名师为例,名师有两种,一种是被教育主管部门评出来的有证书的名师;一种是社会公认的没有证书的名师。通过行政方式评出来的名师,虽然有证书、有待遇,但却不一定百分百让社会满意。而让社会满意的名师,无证书、无待遇,但一定有口皆碑。受评审名额的限制,只有少数人能成为有证书的名师。但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只要你足够优秀,社会一定会给你一个崇高的赞誉。因而,教师要有追求社会满意的使命感,并将让社会满意的荣誉感转化为追求卓越的责任行为。

从教师的责任感而言,“利他”与“利己”不但不矛盾,还是相互成就的统一体。过多强调“利他”性的责任感,会让教师有“被责任”的感觉,而“被责任”的感觉一旦形成,就难以形成持久而旺盛的责任行为。因而,教师在追求“利他”责任感的同时,必须要同时追求内生的“利己”的责任感,让“利他”与“利己”的责任感相互成就,丰富责任感的内涵。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