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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1期(总第3549期) 导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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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育惩戒《规则》,需拿捏好“度”
◆张筠 本报记者 夏应霞
《教育导报》2021年第21期(总第3549期) 导报三版

3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简称《规则》)开始试行。《规则》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和实施规则,厘清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惩戒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地带。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是困扰中小学教育的一个焦点问题。《规则》首次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如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言:“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他们抵挡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如何拿捏好“度”?我国传统教育以严格著称,可谓“严师出高徒”,这种“严”不仅仅是教学上的严谨严格,更表现在对学生管理上的严格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严”是一种优良的育人传统。然而,近些年来流行的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肯定教育缺乏“度”,使教育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教师不敢、不愿、不会管学生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以至于出现了无条件否定教师惩戒权的倾向,稍对学生有点教育惩戒的“风吹草动”都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风波”。

学校和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教育惩戒权?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劳凯声教授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中指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去年刚刚出台《规则》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规则》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刚刚修订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惩戒有关要求制定出台的,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教育惩戒规则,在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更有84.13%的家长表示赞同。

但也有人质疑,《规则》是有了,作为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的规定,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会不会“无规时不管”“有规则就乱”?虽然,《规则》对于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原则、措施等保证学校和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等作出规范,但如何进一步落地落实?笔者认为,拿捏好“度”是关键。

首先,要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度”。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学生改过自新,幡然醒悟,从内心认识到“不愿再犯错”,而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遭受的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从法律视角看,惩戒是一种不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教育方式,是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权利和要求,而体罚不但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教育效果上看,惩戒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进一步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会对教师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甚至逆反心理,甚至有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其次,要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学校和教师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简单以“师道尊严”制定惩戒的标准,要蹲下身子听听孩子的声音和他们的想法,与学生和家长一起来制定惩戒的标准,哪些行为应受到惩戒,应受到怎样的惩戒,让学生从内心认识到违反错误后惩戒是理所应当的,提高学生遵守校纪班规的自觉性。同时,惩戒要适时、适度,学生犯错误后,学校和教师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教育,有时候需要进行“冷处理”,因为有时学生犯错误是由于思维出现偏激所造成的,所以要给学生自我反省的时间,使他们从内心认识到“我确实错了”,愿意主动接受相应的惩戒。

其三,教育惩戒要有教育的“温度”。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考虑学生的个性特征和个体差异,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不同的学生由于家庭环境和认知水平不同,他们形成了千变万化的价值观、人生观,对事物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如男女同学的性别差异,内向型、外向型的性格差异等。学校和教师要有人文关怀,针对不同学生采取不同的惩戒方法,弄清楚学生犯错时的具体环境,冷静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注意惩戒过后的心理疏导,做好心理跟踪诱导,当学生已经改过自新或有了进步要立即停止惩戒教育。

最后,强化教育惩戒的“效度”监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对落实《规则》的耐心指导,根据实情,按“一校一策”“一年级一策”“一班一策”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跟踪督导,严防无度惩戒造成学生权益受损事件发生。建立学校各部门、家委会、社会人士等多方参与的协作机制,适时研究在落实《规则》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禁“套用”“滥用”“乱用”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好《规则》的正向育人效应。

(张筠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蒲雨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