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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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73期(总第3601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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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教育导报》2021年第73期(总第3601期) 导报一版

据教育部官网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

一是“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即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二是“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三是“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四是“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