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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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04期(总第3632期) 导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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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培训机构年底前须完成“营转非”
《教育导报》2021年第104期(总第3632期) 导报二版

本报讯(记者 钟兴茂 陈朝和)记者日前从四川省“双减”工作视频会上获悉,我省各地要按照教育厅、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通信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营转非”工作,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通知》明确,所有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营利性机构”),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原办学许可证中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内容自动失效。

有意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的办学许可证,验、交原办学许可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在要件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登记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完成相应手续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颁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已在教育厅进行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期间不得售卖新课,其办理流程参照线下培训机构操作路径执行。

《通知》强调,所有营利性机构在“营转非”完成之前,须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及收费行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营利性机构、教学点,教育厅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资格,依法依规停止其培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发文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重新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或拒不整改的,不予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非营利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