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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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7期(总第3024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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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处理纠纷,教育界别委员集体呼吁:
学生在校意外伤害处置亟待立法
集体提案《教育导报》2017年第7期(总第3024期) 导报一版

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

2017年省“两会”特别报道

本报讯(记者倪秀)近年来,学生因参加在校体育活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因心理问题导致自杀和他杀、因参加校外实践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等现象时有发生,学校处置起来非常棘手,怎么办?1月15日,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教育界别小组讨论会上,委员们纷纷建言。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无论学校是否有监管过错,家长都会要求学校担责,学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省政协委员、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校长吴建伟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在攀枝花市某校,一名学生因为自身疾病,在体育锻炼中猝死,家长们不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到学校大吵大闹。如果学校拒绝其要求,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家长往往采取“校闹”给学校施压,学校疲于应对,最终只能用金钱平息家长的愤怒,同时削减和压缩学校正常体育活动和实践活动。

在省政协教育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席晓艳看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有效的解决机制。虽然,教育部2002年颁发了《学生意外事故伤害处理办法》,但对“过错”的界定和责任划分笼统、不具体,对学生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伤害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已不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现实,难以执行。

为此,省政协教育委员会将“对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亟待立法”作为今年“两会”的集体提案提交,呼吁我省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借鉴江西、湖南、贵州等省的类似条例,总结我省近年来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四川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委员们建议,条例应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厘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相关部门的职责和适用范围,设计制定第三方调解制度;明确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委员们希望,通过界定责任义务范围和处理程序,倒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等相关的职责和义务,消除学生、家长对推进素质教育、开放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