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教育导报 《教育导报》邮发代号61-30
《教育导报·家教周刊》邮发代号61-141
国内刊号CN51-0052
2017年第36期(总第3053期) 导报二版
F1 本版新闻
F2 版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解读
《教育导报》2017年第36期(总第3053期) 导报二版

(上接1版)

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修改后的高教法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四)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

原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根据上述精神,高校评估应当坚持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为此,要加强高校自我评估,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根据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修改后的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

原高教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根据教育法和高教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目前,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03年至2013年,高等学校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26 .93%,年均增幅为35 .98%。高校公共财政教育支出经费占全国教育公共财政支出的36 .17%。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2010—2014年,全国高校占地面积净增15502万平方米,增幅为9 .9%。高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实验实习以及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净增7004 .38万平方米,增幅达到15 .33%。高校教学科研固定资产净增4867 .25亿元,增幅高达42 .1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净增1326 .14亿元,增幅高达57%。

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高等学校改变了完全由政府包办的局面,高等学校的投入机制也发生了变化,财政拨款为主的投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为此,修改后的高教法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六)配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作相应修改

原高教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动在上海、温州等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了给推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国务院一并提出了教育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其中,高教法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保留了“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高教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对一些问题的意见比较集中。这些意见,有的已体现在修改后的法律中,有的需要通过完善配套规定予以解决,有的需要在法律实施中研究解决。

(一)关于学术委员会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高教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学校校长、行政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进行调查认定,但不宜直接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应由学校行政机构作出。考虑到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的原则,修改后的高教法进一步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事务的职责,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修改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四项法定职责;同时,明确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这里的章程既可以是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可以是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高教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以及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其他机构的关系等事项,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关于高校评估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高教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高校进行评估存在一些问题,不符合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建议改为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虑到目前完全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校进行评估的条件尚不成熟,还有必要保留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方式,但第三方评估符合发展方向,法律上也要为第三方评估留下空间,因此修改后的高教法增加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修改后的高教法的规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改进高校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关于删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高教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不等于允许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设立任何学校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议保留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考虑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方面有教书育人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投资获取利润的目的,保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会给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造成法律障碍,最终,修改后的高教法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在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后,有关部门要依照修改后的高教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营利性民办高校“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办学,贯彻教育方针任务,保证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防止不顾公益性,只追求营利性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