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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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68期(总第3085期) 导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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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精准扶贫需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赵建仁
《教育导报》2017年第68期(总第3085期) 导报二版

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基于城乡壁垒的客观存在和自身经济能力等方面原因,更多的家庭无奈地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于是农村便出现了一个群体——留守儿童。如何解决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重视和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表现

根据民政部2016年对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情况调查,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的805万人,占89 .3%;由亲戚朋友监护的30万人,占3 .3%;无人监护的36万人,占4%;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31万人,占3 .4%。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70万人以上的有四川、江西、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占全国总数的67 .7%。从年龄结构看,0-5周岁、6-13周岁、14-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分别为250万人、559万人和92万人,各占27 .8%、62 .0%和10 .2%。从家庭经济来源情况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外出务工和传统的种养殖业。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大部分都是由父母委托其他人作为临时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现实中存在主体责任缺失、临时监护不力、少部分无人监管和政策法规滞后等问题。

对于政府而言,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牵头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相关部门也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以致于这项工作仍然是上层关注多,基层措施少;短期工作开展多,长效机制跟进少;自发的行为多,有序的管理少。

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占90%左右,这些监护人年龄偏大,且大都文化素质较低、健康状况不佳、教育观念和方法滞后,除了勉强能够满足被监护人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需求外,基本没有能力就法制、安全、卫生、学习等方面对被监护人进行有效教育和监督,监护能力明显欠缺。

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由于长期在外无法照顾孩子而存在负疚感,往往习惯“物质(金钱)+放任”的方式来补偿,通过打电话、视频聊天等方式大多只过问孩子的身体健康和温饱、学习等情况,心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基本不会涉及。

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法律措施,但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缺乏专门规定,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难以体现,不少规定依然存在分散、零乱甚至滞后形势发展等突出问题,相关法律之间无法衔接,使社会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帮助等方面显得无助和乏力。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思考

基于以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笔者认为,应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系统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源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法制体系。

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要做到五个落实。即落实监护第一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落实部门联动责任、落实救助保障责任、落实法律保护责任。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系统管理机制,要优化信息网格管理、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帮扶评估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通过定期排查、家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在第一时间会同各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源头保障体系,要抓好精准扶贫、落实各项优惠措施、打破制度性壁垒。下足“绣花”功夫抓好精准扶贫、区域脱贫,因地制宜发展增收致富产业,逐步解决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问题,这样即发展了当地经济,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大批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更多便利。全面落实好支持农民工进城的政策措施,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壁垒。

建立健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法制体系。立法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最重要途径。国家层面可以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所遵循的原则、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一步进行论证探讨,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留守儿童保护立法体系。一是出台《留守儿童保护法》,二是建立亲权法制保障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法律制度。

(作者系巴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