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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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9期(总第3186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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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营利性民办校
《教育导报》2018年第49期(总第3186期) 导报一版

本报讯(沈文)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登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办法》要求,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和登记的相关证照后,依法按照证照注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证照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