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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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36期新闻周刊(总第3393期) 导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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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了
■ 陈军 刘磊
《教育导报》2019年第136期新闻周刊(总第3393期) 导报二版

■ 陈军 刘磊

截至今天,26天过去了,被学生持砖砸伤的仁寿县黄老师仍未苏醒。人们为老师默默祈祷的同时,也在观望着15岁的行凶者最终能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得到怎样的惩罚。

就在不到一个月前,大连一名10岁女孩被13岁的蔡某残忍杀害,警方最终通报,蔡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对其收容教养3年。

“杀了人只关3年?”显然,这一结果让不少人难以接受,“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杀人恶魔受到严惩”的呼声此起彼伏。

媒体报道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了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2018年12月,湖南省接连发生两起令人震惊的弑亲案件,两名凶手一个13岁,一个只有12岁;今年3月,江苏省也发生一起“弑母”惨剧,13岁的邵某不服管教,在争吵中将母亲砍死……

不少人坚决支持“降低入刑年龄”。有研究显示,中国青少年生理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两到三年,个别未成年对以年龄规避刑责有清醒认知。在大连案中,蔡某身高1米75、体重超过140斤,杀人后还在班级微信群发表“我虚岁14”等挑战刑法的言论就是最好的佐证。有专家呼吁,适当降低刑事年龄能起到震慑作用。

但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预防或减少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你降到13岁,如果出现12岁的杀人犯又该怎么办?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情况。

有没有什么办法既保护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又能让蓄意加害他人的“少年恶魔”受到严厉的惩罚?有些国家运用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或是不错的选项,即用实证性研究对未成年犯罪案作专业分析,如能证明未成年有明确主观恶意,则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为有刑责能力。这一原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实际的行为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观察近期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加害人都具有较明显的主观恶意——大连蔡某此前就被曝出跟踪骚扰妇女、杀人后冷静抛尸、甚至还自导自演撇清嫌疑,仁寿颜某尾随老师、蓄意加害、被拉开后还冲回去继续脚踹……若“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能运用在这两起案件,就能让凶手得到严惩,也能平息社会对法律无力的愤懑。去年,爱尔兰两名未满14岁的男孩将同班女孩残忍杀害,当地就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于近日分别判处两名凶手终身监禁和15年监禁。

怎样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首先,要严格界定适用的范围,14岁以下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还是要用轻、缓的办法,但如果犯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罪行,就可以适用这一原则;其次,评判“主观恶意”要有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条件,要组建起法官、教育界人士、心理学家、精神病医生等专家团队,共同讨论、鉴定行为人是否“主观恶意”;第三,对鉴定的过程要制定严格的程序要求,并由专门机构监督,以避免法律的滥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个具体的个案推动法律的进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屡见不鲜。爱尔兰的法官也表示,判处儿童谋杀罪在该国几乎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这是一个多方面的决定。中国也未尝不可以这次大连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为契机,推动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总之,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公众的共同目标。特别是在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既能有效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让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不成为“漏网之鱼”。别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