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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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42期家教周刊(总第3399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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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家长热议“教育惩戒权”
“戒尺”在手分寸在心
记者 向颖
《教育导报》2019年第142期家教周刊(总第3399期) 导报一版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纷争不断,老师处于“滥用”与“不作为”并存的两个极端,学生处在“身心受挫”与“暴力反抗”并存的两难困境,家长表现出“过激反应”与“疏于管教”并存的两种状态。学生犯错如何管,一直是一个热议又敏感的话题。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禁止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行为,对于不同情形明确了可采取的适用措施,引发老师、家长的热议。《规则》的推出,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权力与义务、边界与措施,也带来了新一轮问题与争议。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如何保证惩戒的落实?如何保障教师、学生的权益?是否能达到惩戒效果?教育惩戒权从纸上落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看法】

“变相处罚”与“教育措施”之争

《规则》的出台引发家长的热议。看到这一信息,家长李璇立即联想到这学期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事。女儿今年读三年级,由于班主任待产,这学期,班上换了新的语文老师,新老师想在班级树立权威,便采取罚抄的方式进行管理。一次,全班学生因为预习不过关,集体被罚抄课文两遍。女儿常常因为错题被罚抄,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总是找借口,希望能请假不去上学。有一次,李璇还发现女儿连续10天没有按时交作业,她的成绩不差,但这次半期考试,语文成绩严重下滑。

“老师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很大。”李璇说,一年级时,前任语文老师表扬过女儿作文写得好,女儿兴高采烈地表示,她的梦想就是当语文老师。而现在,当李璇询问女儿语文老师的梦想时,她直抹眼泪,说:“上语文课,就像坐牢。”李璇和其他家长交流后,大家都对此反应强烈,在家长的集体劝说下,老师改进了教育方法。此后,再也不罚抄了。

“正常的惩戒可以促进孩子学习进步、健康成长,但过度的惩罚不仅会损伤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李璇认为。

在家长王蓉看来,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不是对孩子的侵犯,而是对孩子负责。毕竟现实中,能够遵守规则的孩子是少数,需要给予教育者惩戒的权力,让他们大胆管理,把孩子的习惯与品德培养好。“家长辅导一个孩子写作业,就已经鸡飞狗跳了,老师管理一个班的学生,肯定需要必要的教育措施。”她说。

从微博上的相关投票结果来看,九成家长支持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目前的困境是,部分家长认为,教师在度和量上的拿捏全凭自己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心存忌惮;部分老师认为,在护短的家长面前,惩戒的力度是否合理取决于他们的标准,遇上无理取闹的家长,老师的处境也很难堪。很多师生冲突、家校冲突的发生,都来自教师与家长对合理惩戒的认知不一致。

对于教师惩戒学生,大部分家长能接受的惩罚方式还是口头训斥。广东最早尝试从立法层面上明确教师惩戒权,今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时,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到11月15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罚站罚跑”一项已被删除,就是因为这一条款被指会导致变相体罚。

“没有惩戒,谈何教育?如果学校和教师都不能,也无权去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难道指望他们进入社会后去自律和自我管教吗?”家长金巧梅认为,适度的惩戒反而是老师负责任的表现,然而,现在很多家长过度反应了。此前,一位小学老师惩罚迟到的学生站了几分钟,被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家长派人从学校带走,并关在派出所7个小时之久的事件,让金巧梅印象深刻。老师因严厉管教学生而被学生或家长报复,也早已不是新闻。“教师也只是一份职业而已,遇到这些情况,谁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让许多本来有心管教的教师为之寒心,索性对孩子成长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不闻不问。”金巧梅说。

“手拿戒尺”与“脚戴镣铐”之间

这次教师惩戒规则由教育部出台、司法部官网公示,表现了国家层面对教师惩戒权的支持。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教师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事,在实际操作中,一线教师面临的困难很多。甚至有老师质疑:“这样的规定,到底是给了老师权力,还是没收了老师的权力。”

有老师感慨,当老师之后才知道,一味地说教学生压根不会听,一犯再犯,必须要有适当的教育惩戒。否则,长期下去教师威信尽失,学生更加肆无忌惮。正式立法,反而限制了老师惩戒时可以“自由把控”的部分,把老师陷入“戴着镣铐跳舞”的处境。

广东教师惩戒权中流产的“罚站罚跑”条款,正是因为缺乏具体操作细则而无法落到实处。罚站,多长时间不算体罚?罚跑,教师不可能把课停下来,去操场罚学生跑步,交给体育老师或学校保安来执行,教师如何远程把控这一处罚任务?谁来保证惩戒效果?即使在一些已经探索出台教师惩戒权规则的地方,法规的限制反而让老师畏首畏尾,大部分教师不敢轻易使用这一法定权利,导致相关法规“空转”。

“惩戒学生对于老师来说,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加之现在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堪忧,这些都会导致老师不敢放手去管。”家长王蓉说,教不严,师之惰。如果老师都不敢管学生,表面上一团和气,其实并不利于学生成长。

在中江县凯江中学校长张中宾看来,惩戒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规则,是让孩子明白犯了错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在孩子年幼阶段,惩戒的强度要与心灵、身体的承受能力相称。标准也应是通用的标准,大家共同遵守,而不是凭谁的喜恶来制定。

他认为,在学校,需要惩戒学生的,大多是学习习惯、日常行为方面的问题,对学生而言,惩戒的作用可以借助心理学上“群体的压力”来实现。“学生接受惩戒,往往不是惩戒本身带给他的伤害有多么严重,而是通过集体舆论、群体的压力来引导他。”张中宾表示,如果规则实行,学校最好设立专门的惩戒机构,按程序处理相关问题,避免老师的个人压力。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是过渡期,肯定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比如,导致被惩戒孩子受挫,家长对惩戒后果不理解等情况,一方面需要老师谨慎对待,另一方面这也是必经的过程。“从大的方向来看,这是一件好事情,释放了非常积极的信号,让老师可以依法履行教育的惩戒权。”他说。

在金巧梅看来,暴力成性、不受管教的学生有,恶劣对待学生、滥用管理权力的老师也有,不能以偏概全,以个别现象代替整体现象。讨论教育惩戒权,不单单是谈论惩罚与体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赋予老师敢于管学生的权力和勇气,让老师们能真正成为手拿“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师。

【思考】

家长:信任老师,做好自己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为教师撑腰,更需要家长的理解与配合。《规则》中“家长到学校来陪读”的惩戒手段,引起了家长的高度关注。德阳外国语小学教师黄鸣霄认为,孩子的过激行为与家长的教育不力有关,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陪读在一定程度上是告诉家长,孩子的教育中家长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家长也应认识到自己在管教孩子时存在的问题。

“把学生领回家,不如把家长请进学校。”张中宾认为,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学生如果严重违纪,就喊家长把学生领回去进行教育。陪读也许能弥补目前存在的问题。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落下学生的学习,同时,达到家长教育学生的目的。

金巧梅表示,作为家长,一方面,要关注孩子身心状态,摒弃教育应由学校“承包”的心理,孩子的良好教育是家校共育相辅相成的结果;另一方面,转变“捧在手心舍不得惩罚”的心态,放心把“戒尺”交给老师,赋予老师更多信任,发生矛盾时,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

老师:因材施“惩”很重要

老师要敢于管,更要善于管。“每个学生的性格、心智和心理承受力不同,要真正达到教育目的,惩罚手段也不能一刀切。”黄鸣霄认为,教育提倡因材施教,根据孩子的特性进行引导与教育,惩戒也应因人而异,根据孩子的特性来“弹性惩罚”。

在他看来,“痛苦”是很个人化的,对于有些学生一个责怪的眼神就够了,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熊孩子”使用一些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更能达到醍醐灌顶的效果。

黄鸣霄表示:“无论哪种手段都要尽量做到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和身体,惩戒过后及时疏导,适时地让学生知道老师的良苦用心。让孩子喜欢你、信任你,最终接受你的教育,才是最重要的。”

张中宾仔细研究了这份文件,身体性的接触与心灵伤害型的惩罚不可行,他认为,这非常考验老师的教育智慧。“学校在具体执行时,既要关注和强调《规则》的约束力,又要时刻谨记,保障学生的健康发展才是学校的真正使命。”

张中宾提醒各位老师,这份文件指向的是教育的惩戒权,但老师们千万不能因此而忽略表扬、激励同样也是教育的重要策略和手段。唯有如此,方能使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价值。“老师不能把对孩子的教育寄托于惩戒,应防微杜渐,以预防为主,防止学生不良行为和危机行为的产生。”

落地:细致具体,提高可操作性

在讨论家长陪读问题时,张中宾考虑了很多细节,比如,很多学生家在偏远地区,家长来学校陪读,学校需要为家长提供寝室等陪读的条件。在未来的实施中,这样的细节问题还有很多。他最担心的是“执行难”问题。比如,学校做出陪读的处分决定,家长不来,该怎么办?对于挑战学校权威、影响教师尊严和处分严肃性的行为,如何确保执行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细化。

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在美国,教师体罚学生有专门的政策,教师必须依据政策里详细写明的具体部位进行体罚。比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张中宾认为,规定应当更加细致具体,提高可操作性。对每一种措施的适用情形都应当作出极为充分的列举,这样更加有利于教师遵守实施。同时,对惩戒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预计的意外情况,做好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教师在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金巧梅认为,还应明确赋予受惩戒学生申诉权,且对申诉的主体、依据、期限、机构等,有清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