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教育导报 《教育导报》邮发代号61-30
《教育导报·家教周刊》邮发代号61-141
国内刊号CN51-0052
2020年第3期(总第3420期) 导报一版
F1 本版新闻
F2 版面目录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教育导报》2020年第3期(总第3420期) 导报一版

禁止加工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本报讯(沈文)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均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办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办法》规定,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办法》对校园食品的全流程制作有细致的要求,烹饪阶段要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材选择方面,要求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更多的规定显示,学校还应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除食堂外,《办法》对校园的其他食品供给也有相应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办法》还确定了一系列的追究规定,例如: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