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获通过

《教育导报》
2016年第99期(总第2996期) 导报一版

据中国教育报消息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民办学校税收和土地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等,都有明确规定。

针对舆论关注的此次修订新增“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条款,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负担。

朱之文同时指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具体办法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我想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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