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惩戒成为热词。我们在讨论教育惩戒正面作用的同时,绝不能不坚守它的边界,否则,它可能走向反面而被异化。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教育惩戒若要将学生的完整尊严作为自己的边界和限度,那么——要限定自身的原则边界,以“人是目的”为根据,实现对学生的“立法尊严”的维护;限定自己的选择边界,将学生看成是学生,与学生的“能力”保持一致,实现对学生的“意志尊严”的维护;限定自己的执行边界,保卫学校生活中的公正,给予学生普遍平等和个性关怀,实现对学生的“成就尊严”的维护。
一、限定原则边界:教育惩戒以“人是目的”作为最高根据,维护学生的“立法尊严”
教育惩戒若要限定原则边界,致力于维护学生的“立法尊严”,必须以“人是目的”作为原则和根据;因为学生的“立法尊严”来自于这一原则。教育作为“人的教育”,一切对教育的规范性的理解和表达,建立在“人是目的”这一原则之上;因而,只有当教育以“人是目的”作为其自身的最高原则时,教育才能够体现学生作为人、作为目的本身的尊严,面向和致力于维护学生的“立法尊严”。教育惩戒也要以“人为目的”,或者说以学生为目的,始终将学生作为目的来看待,而不让其沦为教育惩戒的工具,特别是应该避免将被惩戒的学生当成用来威慑其他学生的工具。
但教育惩戒要以人或学生为目的,并不是说要将学生的全部作为目的,而是要求将学生的人格中的人性作为目的。在学生的人格中,不仅有来自理性的人性,也有与服从自然法则的事物一样的野性。正是学生人格中的这种野性,使得学生在生活实践中有着许多的不当和过失;所以,教育不仅需要“传道、授业、解惑”等正面的教育方式,也需要教育惩戒来对学生人格中的野性进行疏导、规范和限制;由此,通过对野性的疏导、规范和限制,学生在向未来生活展开时才具有了更多向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除了限制学生人格中的野性之外,教育惩戒也要以引导、发展学生人格中的人性为目的,让学生不仅能够承担起自己所拥有的完整尊严,而且致力于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完整尊严;而这要求,教育惩戒在其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将学生作为一个潜在地具有人性、理性和有责任与能力为自己的行为及过错负责的实践者来看待,并致力于培育学生的理性完善,责任感以及能力建立和发展。
二、限定选择边界:教育惩戒与学生能力一致,维护学生的“意志尊严”
在致力于维护学生的完整尊严的过程中,教育惩戒还需限定选择边界,与学生的“能力”保持一致;包括与学生的理解能力、接受能力、行动能力保持一致。
首先,与学生的理解能力保持一致意味着,教师不能用自己对生活的理解来替代学生的理解,而是要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理解学生,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只有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才能生成自己的教育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学生一般是未成年人。当教育惩戒以对待成人的方式来对待学生时,学生往往既不理解教师眼中的“不当”行为,也不能理解由于自己“不当”行为所招致的教育惩戒的意义。因而,教育惩戒不能超出学生的理解能力,给予学生不可理解的惩戒。
其次,与学生的接受能力保持一致意味着,教育惩戒不能超出学生的接受能力,承认学生作为不成熟的理性存在者,其接受能力是有限的。教师在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对学生所具有的接受能力进行考量和权衡,从学生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影响学生的承受能力的因素,避免所实施的惩戒超出学生的可接受范围。
最后,与学生的行动能力保持一致意味着,教育惩戒要持续地关注、维护和引导学生在受惩戒中以及受惩戒之后的行动变化。教育惩戒作为教育手段,所具有的的教育意义并不止于教育惩戒措施的完成,而是在教育惩戒结束之后,所引起的学生在行为上的积极变化,这种变化毋宁说才是教育惩戒的内在目的。而只有当学生有能力实现惩戒的内在目的,教育惩戒才能说是有效且恰如其分的;并且当学生凭借自己的行动能力实现行为上的变化时,他也就能感受这种能力带给他的尊严感。换言之,教育惩戒与学生的行动能力相一致,就其用意来说,是让学生用自己的行动能力来重新承担、维护自己的“意志尊严”。
三、限定执行边界:教育惩戒保卫学校生活的公正,维护学生的“成就尊严”
“成就尊严”与作为公共生活的学校生活密切相关,是一种外显的尊严,是学生感受到自己被他人尊重的状态。而教育惩戒对这种尊严的维护,需要通过保卫学校生活的正义或公正来实现,也即通过给予学生普遍的平等来实现。
普遍的平等是学校生活中的正义原则,因为“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类人都不能占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自由和享有更多的尊重”,所以,“给予学生普遍平等”就成了教育惩戒在保卫学校生活的正义时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普遍的平等意味着,在教育惩戒中,学生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如果一个学生 A因为在课堂中大声喧哗而受到教师的明确警告,但是对另外一名有同样过错的学生 B却没做出任何反应,那么这两名学生甚至这个班级的其他学生都有理由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平等的对待。 A有理由认为,老师惩戒了他,但是没有惩戒 B,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 B有理由认为,老师在 A犯错时予以了惩戒,是对 A的关心,而自己在犯错时,老师却置若罔闻,这也是一种不公平。 A、 B以外的学生,或者受到过类似的惩戒或者仅仅作为旁观者,也会对这种不一致产生疑惑,甚至会对教师裁定惩戒的权威产生质疑。因为对每一个学生来说,他们都是以同样的身份参与到学校生活中来,在面向教育惩戒这样的规则时,当受罚时就必须受罚,不当受罚就不能受罚。而当一名学生在当受罚却没有受罚时,他完全有权利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威胁;正如 Ido Weijers所提出的“如果一个孩子明显越界或做了某些被禁止的事情,那么不惩戒就会被认为是离间。”直言之,教育惩戒必须建立在普遍平等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遵循这种平等,将之体现出来;相应地,学生的“成就尊严”也就在这种平等对待中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