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教融合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文春帆 万朝丽

《教育导报》
2024年第45期(总第3940期) 导报二版

推动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的关键举措。《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称《条例》)为破解产教融合不深、校企合作难的问题,将“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单列一章,将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和校企深度合作。

一、彰显区域发展特色,构建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1 .优先产教融合政策,协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强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引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通过产业发展与职业教育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促进职业教育对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学校布局,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2 .构建融合发展格局,建强产教深度融合平台。《条例》新增“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平台”,强调健全政行企校协同机制,破解制约产教深度融合的机制性障碍,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明确支持科教融合平台建设,推进校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教协同工作,释放区域创新活力,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技术创新。

3 .强化政府职能职责,增强产教融合发展动力。《条例》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组织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的政策支持、信息共享责任。《条例》强化政策引领,创新融合机制,吸引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校企合作信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实现信息共享,推广有效模式和做法。

4 .细化激励政策办法,引导企业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条例》明确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将四川省校企合作的双激励机制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采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激励措施,并结合四川实际进行细化;对开展校企合作的学校,其所得收入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二、优化合作内容机制,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格局

1 .明确需求导向,激发多方办学活力。“需求导向”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要求。《条例》创新提出“校企合作实行需求引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明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推进校企合作的驱动力与运行机制。《条例》的合作机制确定了校企合作应当坚持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强调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健全校企合作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的推动力,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校企合作的指导力,企业和职业学校发挥主体作用健全需求导向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内驱力。

2 .加强学徒培养,优化工匠培养机制。《条例》细化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要求,激励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通过“企校双师带徒等方式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条例》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为企业定向订单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有利于行业企业锁定人才,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3 .加强制度引导,明晰合作形式载体。《条例》明晰了校企合作的形式、合作内容、合作载体,以法规条款细化校企合作的行动路径。具体包括细化共建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发制订教材和人才培养方案等合作形式,明确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合作交流等合作内容,特别强调了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载体的建设要求和激励措施。

4 .确立价值取向,规范校企合作活动。《条例》明确“育人为本、依法实施、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强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依法实施作为价值取向、以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推动共同体建设发挥校企相辅相成、叠加倍增的作用。《条例》规范校企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校企双方在合作规划制定、运行机制建设、要素投入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为校企双方建设高质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奠定基础。

(点击大图下载版面PDF)
© 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