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师生权利义务 构建人力资源强省

■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杨小燕 魏会超

《教育导报》
2024年第48期(总第3943期) 导报二版

教师和受教育者是职业教育的两个主要对象主体。保障职业教育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职业教育地方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称《条例》)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职业教育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益作出了规定,为推进四川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构建人力资源强省提供了有效保障。

一、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全过程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机制

《条例》对职业教育教师的人员配备、实践制度、兼职教师管理、校企师资流动等作出了规定,对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给予了保障,为更好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1 .保障学校教师队伍规模,制定学校职工配备标准。结构合理的职教师资队伍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2 .破解双师人才匮乏难题,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条例》将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机制,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和建立校企互通的教师培养资源的法律地位。

3 .疏通校企师资流动堵点,优化兼职教师运行机制。为了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条例》明确了职业学校在兼职教师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的常态运行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综上体现了学校对于兼职教师管理的灵活性,有利于突出技能教育特点,推动产教融合向更深更广领域发展。

4 .打破教师实践资源桎梏,固化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条例》对学校和企业在教师实践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教师在一线的实践时长,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年不少于7天,有效推动学校教师实践制度的落实。同时,鼓励企业深入教师实践培训中来,企业为教师提供实践岗位资源,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校企融合进一步走深的智慧举措。

二、破解职教学生权利复合属性难题,全方位保障受教育者权益

保障受教育权是《条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对职业教育学生的实习、奖助、就业等作出规定,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为构建人力资源强省奠定法律基础。

1 .明确实习权责,保障受教育者实习权益。职业教育的核心在于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实习是受教育者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条例》通过强化实习单位接收受教育者实习的责任义务,规范了实习内容、劳动报酬、人身保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减少实习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受教育者的实习权益。

2 .列举禁止规定,规范实习组织实施过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是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主体。《条例》从年龄、专业相关性、组织方式等方面对实习组织、实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效规范学生实习过程,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学生的实习成效。

3 .优化奖助机制,激发受教育者自我效能感。《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事项,有利于增强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获得感,进而激发职业教育学生产生积极的自我效能感。

4 .破除学历屏障,保障受教育者的同等权益。针对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因“学历”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在落户、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在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招聘中,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等形式,进一步从类型教育的角度保障了职业教育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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