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葛仁鑫)日前,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收费管理等相关内容备受家长关注。
根据《指南》,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要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指南》明确,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
《指南》还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