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大办学准入范围

四川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教育导报》
2018年第92期(总第3229期) 导报一版

本报讯(记者倪秀殷樱)10月24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行了四川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崔昌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发展规划处、财务管理处、组织干部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相关人员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教育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澜涛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崔昌宏向大家通报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并介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此外,还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做了工作安排。

据介绍,我省《实施意见》共8部分37条,在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遵循国务院五条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基本原则,突出强调规范办学、内涵发展。同时,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增加了政治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在体制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有以下创新:一是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申请的时间和完成登记的时间。二是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三是扩大准入条件和范围。四是拓宽筹资渠道。五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

此外,在健全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面也有所创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教师队伍方面,《实施意见》对有关教师管理和发展、权益保护等要求进行了集中表述,突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的要求。二是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要求各地应将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有关规划并落实相关待遇。三是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年金制度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四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崔昌宏表示,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做好文件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加快研制配套政策,加强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措施落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新闻发布会媒体提问环节,新华社四川分社、四川新闻网、教育导报、华西都市报等媒体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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