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每周二、四、五出版
教育导报 《教育导报》邮发代号61-30
《教育导报·家教周刊》邮发代号61-141
国内刊号CN51-0052
2024年第104期(总第3999期) 导报三版
F1 本版新闻
F2 版面目录
从“0”到“1”的突破,落实是关键
——写在《学前教育法》颁布之际
■张筠
《教育导报》2024年第104期(总第3999期) 导报三版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实现了从“0”到“1”的突破,为我国系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办好学前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顺应新时代学前教育形势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处于终身教育的起始端,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幼有优育,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而且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国家和国家事业的未来。因此,出台《学前教育法》,以法治保障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所育、幼有优育,既是应势之举,更是应时之需。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全国教育大会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把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准确地转化为法律规定,始终是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就是把党中央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及时回应,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生动体现。

这也是全链式、系统性构建我国教育法治体系之必需。探讨学前教育立法,首要的是要关注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定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国家有义务发展整个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学前教育,这不仅确立了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也隐含着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层级性和优先级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检视我国相关教育立法,不难发现,我国优先普及义务教育,随后逐步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与之相匹配的专项法律也应运而生。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事业体制机制,急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一部专门的学前教育领域基础性法律,系统整合并发展完善有关法规政策,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打下坚实法治根基,依法保障教育强国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这也是适应当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之必需。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必然反映时代特征,必须着眼于满足时代需求、解决时代问题。也就是说,改革需要什么,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立法就要重视什么、关注什么、跟进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学前教育资源总量迅速增加,普及水平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幼儿园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但总体而言,学前教育仍是各级教育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资源结构性短缺,投入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监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仍有不少“短板”,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因此,《学前教育法》聚焦解决当下学前教育深层次瓶颈问题,作出系统制度设计和规范,必将通过法治力量引领和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立法的关键在于落实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之基,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接下来,如何落实?

作为上位法,《学前教育法》将过去比较零散、效力偏低、衔接不够、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并发展完善,搭建起了学前教育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但是,上位法只是框架性的制度安排,若要真正保证新法落地落实,就需要各地在新法的原则规范下,对新对标做好立、改、废工作。各地要加紧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实施条例和细则,细化、深化有序推进《学前教育法》实施的相关要求,以地方专属立法予以统整,形成政策和制度合力。各部门要按照《学前教育法》的新规范、新要求,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全面清理现有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是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程序和权限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保证在2025年6月1日《学前教育法》施行后,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与法律衔接顺畅。

必须突出重点抓落实。各级政府是落实《学前教育法》的责任主体,要坚定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统筹建设、举办与支持举办的责任,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普惠性资源供给,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巩固提升普及普惠水平。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地要依法建立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建立省市县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健全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依法保障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必须跟踪问效促落实。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前提,那么执法必严则是关键。必须打通《学前教育法》有效实施“最后一公里”,使新立之法真正发挥应有之效。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通过随机抽样、靶向检查、个别暗访等方法,进行“驻点式”“下沉式”专项检查,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精准画像,更加客观、深入地反映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努力做到执法检查获取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一致。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易复发问题,要紧盯不放、一抓到底、问责到人,持续督促各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并彻底破解瓶颈问题,久久为功,以执法之力度托举学前教育质量之高度,扎实推动“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不断跃升。

(作者系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