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哲:家校协同育人 “跨界”不“越界”

《教育导报》
2024年第31期(总第3926期) 导报二版

“自有人生,便有教育。”众所周知,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助力孩子健康成长,需要家校共育、携手同行。因此,我想用三个关键词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大家作个简要交流。

关键词一:协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下,协同合作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推动了协同治理理论的发展。因而,在协同治理理论指导下,需要首先明确校家社的“三重”关系,凸显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过程的协同性、治理结果的超越性,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一是服务关系。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都是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政府、学校、教师承担国家使命,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能,为家长、学生、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作为教育主体享有充分的教育权。二是指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50条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9条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学校和教师有指导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合作关系。教育家晏阳初提出学校、家庭、社会三大教育方式,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目标。家长是现代学校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和家长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唯有有效合作,才能推动孩子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目标达成和实现。

关键词二:回归。1952年教育部《小学暂行规程(草案)》、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2年《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督导综合评估工作的意见》等分别对中小学建立家长委员会提出了指导意见。如何有效规范运行,需要坚持“三个回归”,厘清家委会基本属性,明确有关职能职责,才能真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校家社协同育人。一是家委会要回归教育性。为什么要设立家委会?教育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回答,那就是要“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其中,回归教育性是家委会组建的逻辑起点,也是存在的根本价值。二是家委会要回归公益性。无论是召开会议、组织活动,还是公益筹款,家委会均是作为一个公益性组织存在。三是家委会要回归服务性。教育部《指导意见》规定,家委会的职能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家委会不能变成“家长联谊会”,也不能变成“收费委员会”,需要以服务为宗旨,真正发挥协同育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关键词三:共治。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也是实践中形成的新要求。作为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多元共治主要包括四大特征:多元主体,开放、复杂的共治系统,以对话、竞争、妥协、合作和集体行动为共治机制,以共同利益为最终产出。就校家社协同治理而言,就是要坚持家委会“三大定位”,跨界协同、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助力教育多元共治。一是“跨界”不“越界”。充分发挥学校在建立家委会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学校要成为方向的引领者、教育的指导者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合作者。家委会作为家长成立的自治组织,既要积极主动、跨界合作,又要明确边界、坚守本分;既要对话沟通、联心共建,又要把准定位、谨防越位。二是“参与”不“干预”。家委会运行过程中,积极发挥参与学校教育、共建共享、双向沟通等职能作用无可厚非,但是切记不能大包大揽、过度参与,剥夺了学生锻炼成长的机会;不可越俎代庖、随意指责要求,干预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要充分尊重,归还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三是“公益”不“功利”。坚持公益属性,学校和班级组建家委会时,要增加工作的覆盖面和透明度,不能仅仅将家长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声望作为考量因素。家长要提升思想境界,从“小我”到“大我”,不能将家委会成员身份作为个人、家庭或孩子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如调班、调座位、评先进等),真正让家委会回归协同育人、多元共治的主体。

总之,面对建设现代化教育和学校治理体系的新要求,家委会要切实厘清协同关系,主动找准目标定位,有效明确职责边界,着力加强规范运行,切实回归协同育人本质,成为多元共治主体,才能真正为推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终生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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