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盛:家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属性

《教育导报》
2024年第31期(总第3926期) 导报二版

首先,家长和学校要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家委会的几个法律特征。

一是自愿和自治。

家委会是由家长组成的,从组建层面来说,不强迫家长参加,应完全出于自愿。从运行层面来说,具有很大的自治性,学校和家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强制性的管理关系,学校不能强迫家委会做什么,家委会也不能强迫家长做什么,家长和家委会也不能强迫学校做什么。

二是公益和奉献。

家委会出现的早期,目的是帮助加强家校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的德育工作。

后来,随着教育的发展,家委会的职能有所增加,比如,2018年,提出了如下理念: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社会与学校共同教育。

可以看出,家委会的工作对象针对的是大家、大范围、大群体,不是针对几个人,所以从其法律属性来说,是公益性质的。有些家长认为:“我长期在家委会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我就应该有一些特权,我的孩子就应该得到特别的关心,我的话语权就要多一些,我就可以排挤其他家长。”这就违背了家委会的公益性,这样的家委会应该进行严格地规范。

三是服务和服务范围。

家委会服务范围有哪些呢?一是教育的需要;二是家长的力所能及。教育的需要,就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家长参与的,如学生的德育、家校的沟通、学生课外能力的拓展。力所能及,分两个层面,一是在家长的能力范围内,提供精准专业的服务;二是能力范围之外的不要干涉,比如,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课程的设置、教师的调整,这些需要法定资质和权限的工作,超越了家委会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家委会不应该参与,如果什么都干涉,就会降低家委会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家委会如果要发展,就应该给自己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和工作原则。其次,家委会要明确自我定位和工作内容。一是家委会自我的定义。

时间上,根据自己的时间自愿选择,可以参加,可以不参加,一旦参加就要全力以赴。

专业上,尊重自己的专业,尊重学校教育的专业,用自己的专业或特长提供服务,不能凭借个体经验,随心所欲,同时,应该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专业管理。比如,学校的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师调整,这些不是家委会擅长的专业。

资源上,资源是为了提供给广大的学生,不是提供给家长的私心。为学生搭建锻炼学生课后或校外知识拓展的资源平台是集体资源,而非个体资源。比如,专家走进学校,学生走向社会。

二是家委会对学校的协同配合内容。

从法律对家委会设立目的看:一是德育工作,家委会首先要协同配合学校保障对学生的德育工作,一天24个小时中,学生16个小时在家,教育是学校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家委会的协同配合。二是校外综合能力的拓展和提升,这些能力的提升,光靠学校现有的软件硬件是不能完全覆盖的,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要求全社会、各部门都参与,家委会也不例外,也要协同配合搭建这样的学习、拓展、提升的平台。三是公共事务的自愿参与,公共事务的参与有两个积极意义:可以为学校、老师和学生节约出有效的校内学习时间;家长身体力行给孩子做一个公益的示范。

三是家委会是桥梁和纽带。

教育发展过程中,教学的日常管理中,师生、家长会因为对教育理解不同,而出现一些误会甚至矛盾,家委会作为和学校、老师接触相对多的组织,应该加强推动家校的沟通,化解家长对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不理解行为。

最后,家委会成员依法履职还要树立几个基本法治概念:

主体。家委会成员的身份是家长,不是校长,也不是学校管理者,所以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自己的主体身份,有的家长在家委会呆久了认为自己对学校的管理也有决策权是不对的。

履职范围。家委会的服务功能不得延展到学校专业的教育教学管理领域,家委会不能把自己的工作和学校的工作混同起来,明确自己的服务范围和界限。

履职程序。家委会的履职行为需要遵循家委会设立时制定的工作程序,不能根据主观喜好,随心所欲、天马行空地开展工作。建议有家委会的学校,应该制定公开规范的工作章程。这样可以让家委会的工作更有秩序、更有章可循。

总之,我认为,家委会和学校、家长的关系就像山峰和天空的关系。我们虽然站在不同的山峰,但都为同一片美好的天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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