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与保护并行:让教育回归理性与温度

■蒋佳辰 陈山

《教育导报》
2025年第62期(总第4077期) 导报三版

近年来,教育惩戒相关问题屡屡引发社会热议。学校与教师面临“不敢管、不会管”的困境、家长与学生对“惩戒边界”与“惩戒效果”存在担忧,使教育惩戒成为教育治理中的一道难题。

2021年3月1日,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施行,《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为全国教育惩戒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规则》的实施“细则”,既确保国家政策的精准实施,又促进教育惩戒在本地充分发挥育人实效。河北、河南等地也通过规范性文件支持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推动教育惩戒规范实施。这些制度、实践既是对国家政策的落实,也展现着地方在教育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创新智慧。

然而,在实践与理论上,对教育惩戒及相关规定仍存在着不同看法。赞同的观点认为:这些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为学校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让教师实施惩戒有章可循,让学生行为规范有度可依,让家长参与教育有规可循。质疑的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惩戒力度“太温柔”,难以震慑违纪行为;另一类则是担忧在实践过程中学校与教师在履职尽责实施教育惩戒时,难以得到应有的支持与保护,最终仍停留于“不敢管”的困境中。面对这些争议,我们不禁要问:教育惩戒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让惩戒既不失力度,又不失温度?

一、从“经验”到“规则”:给教育“戒尺”刻上刻度

各地出台的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回应了学校、教师、家长与学生共同的现实需求。其都是在严格遵循上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教育实际,对《规则》进行本地化落实,这既避免了“一刀切”的粗放管理,又防止了各地自行其是导致的尺度差异,推动实现从“凭经验办事”到“按规则育人”的根本性转变。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各地出台的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往往都有以下创新特点:不仅明确了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更以《规则》为依据,细化一般、较重、严重等多层级惩戒措施,严格界定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规定,为教育管理提供了兼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标准,并建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免责条款与申诉措施;对家长与学生而言,既要求其尊重教师教育权利、配合学校管教,又通过树立校规、制定参与机制和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对教育惩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种制度安排既规范了教育管理行为,又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教育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育人”才是根本:教育惩戒并非“以暴制暴”

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是“育人”。教育惩戒不是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制裁”与惩罚,“以暴制暴”不是教育惩戒的逻辑,归根结底,教育惩戒是针对心智尚在发展的青少年学生的一种教育引导手段。因此,这些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应找寻“惩戒”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既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管理权限,确保其能够有效引导学生行为,又通过科学的惩戒分级、严格的程序规范、完善的申诉机制保障教师的正当履职不受干扰,守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教育回归理性与温度,才能真正实现育人实效。

在《规则》的基础上,各地“细则”一般都建立起了“惩戒阶梯”:对上课说小话的,来个“眼神杀”;对有欺负行为的,安排“公益岗”;对屡教不改的,启动“特殊机制”,或“心理干预”。这种分级分类的处理机制,既避免了惩戒措施的简单粗暴,又杜绝了管理中的放任自流,是“因材施教”的具体体现,既为教师提供了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又确保每位学生能够获得适切的教育引导,真正实现“惩戒—矫治—成长”的良性循环。

此外,这些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始终都强调惩戒的“育人性”。例如,部分“细则”明确规定了“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允许对知错能改的学生“提前解除惩戒”。这些规定都表明,惩戒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行为,这正是现代教育理念的体现。

三、破局“管与不管”:为教师撑起“法治保护伞”

当前教育实践中,教师普遍面临“管与不管”的两难抉择——若“管”,恐被冠以“体罚”之名;若“不管”,又难免承担“失职”之责。这种困境不仅制约教师的教育自主权,更可能破坏健康的教育生态。这些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这一难题,既明确教师的教育管理权限,又构建全方位的履职保障体系。

这些“细则”一般都建立了教育惩戒的保障机制:其一,明确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既是法定权利也是职业义务,为教育惩戒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其二,建立“学校责任兜底”机制,规定教师合规履职引发的纠纷由学校兜底,并建立申诉程序,为教师正当履职构筑制度防线;其三,强化司法保障措施,要求公安机关对威胁教师人身安全的行为及时干预,为教师依法管理提供强力后盾。通过“赋权—保障—护航”的闭环,既解决了教师“不敢管”的顾虑,又有效避免了惩戒权的滥用。

当然,这些保障规定并不是特权,而是让教师敢管、会管的必要支撑,当教师不再因依法依规管教与引导学生而战战兢兢,当每个孩子都能在关爱与帮助中健康成长,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其“立德树人”的根本使命。

教育惩戒问题,本质是如何在“管”与“爱”之间找到平衡。各地出台教育惩戒“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是推动育人实效的积极探索,它既不是对学生的纵容,也不是对教师的束缚,而是通过构建家校共育机制,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教育的最大公约数——学校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教师专业行使教育权利,家长积极配合管教监督,三方协同确保学生健康成长,让教师获得依法执教的底气,又让家长参与教育管理过程,形成“学生守规矩、教师敢管理、家长能放心”的良性教育生态。

当然,任何意义的规范都需要实践检验,我们应当给这些教育惩戒措施留出完善的空间。社会各方需要理性看待教育惩戒,避免过度“贴标签”。唯有加强家校沟通、家校共育,共同理解教育惩戒相关规定背后的育人初心,才能真正让教育回归理性与温度。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各地出台的教育惩戒相关规定能为全国教育治理提供更多立德树人经验,推动形成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教育惩戒体系,让每一把“戒尺”都量之有度、用之有爱。

(蒋佳辰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助理;陈山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点击大图下载版面PDF)
© 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