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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7期(总第3932期) 导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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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专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
高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教育导报》2024年第37期(总第3932期) 导报一版

本报讯(记者 鲁磊)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专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出台的背景、意义、过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勇介绍,这次审议通过的《条例》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地位和体系;二是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氛围;三是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四是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条例》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视、同等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统筹职业教育资源;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条例》明确,要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保障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权利,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要以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办学质量要求和强化实践教学、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和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探索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按规定破格录取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劳动模范、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禁止性行为等措施,有力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拓宽兼职教师队伍,支持职业学校自主聘用兼职教师。

《条例》要求,要鼓励支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平台。

此外,要进一步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凝心聚力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要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效用,扶持“四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及盆周山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注重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

据了解,我省是职业教育大省,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约196万人,规模居全国第七、西部第一。在《条例》出台前,我省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只有1991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其适用对象和条款内容已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改革新形势。因此,制定《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