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长发现孩子因商家诱导消费陷入纠纷时,如何依法维权?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心仪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实务经验,将维权路径归纳为四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立即通知商家,拒绝追认交易。
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实施的其余民事法律行为均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若家长发现孩子被诱导消费,应第一时间向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交易行为”,并留存相关通知记录。通知方式需具备可追溯性,例如通过电话录音、微信文字或邮件等形式,明确表达“不认可该交易”。此举旨在防止商家事后否认收到通知或推诿责任。例如,家长可发送微信消息:“我方不认可孩子与贵方达成的交易,该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依法无效。”同时,需保存通话录音、聊天截图等原始记录,作为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全面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家长可以从以下四类证据入手,系统收集材料:
消费记录:保留付款凭证、赊账合同、收据或发票。如果通过电子支付,需额外证明交易由孩子本人操作。例如,截取孩子的微信主页图,证明该账号日常由其独立使用,排除家长参与的可能性。
商家诱导证据:商家若通过宣传单标注“零门槛赊账”“无需家长同意”等诱导性内容,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可先消费后付款”,家长需收集相关宣传资料、录音或聊天记录。即便缺乏直接书面证据,也可通过交易金额合理性反向推定商家恶意。例如,商家明知未成年人无消费能力,却允许其赊账上千元,超出正常商家合理容忍的范围,可视为商家存在诱导或放任行为。
未成年人身份证明: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证明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商家知情证明:若商家在交易时登记未成年人信息,或监控录像显示其明知消费者为学生(如校园周边商户),均可作为商家知情的佐证。
此外,若商家存在违法追债行为(如威胁短信、骚扰电话或公开隐私信息),需保存录音、截图等证据。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必要时可进行公证,避免因设备损坏、遗失导致证据存在无法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第三步:向监管部门投诉,推动问题解决。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家长可优先通过行政途径维权,以降低诉讼成本。具体渠道包括: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联系消费者协会,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介入调解;向教育局反映,若涉事商家位于校园周边,教育局可联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多数纠纷可通过投诉协商解决,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商家停止诱导行为并退还钱款,无需进入诉讼程序。
第四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交易无效。
若协商无果,家长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孩子的消费行为无效。诉讼中,家长需提交此前固定的全部证据,重点证明两点:其一,孩子为未成年人,交易不属于孩子可以独立实施的范围,未经监护人追认;其二,商家存在诱导或放任行为。法院若认定交易无效,商家需返还钱款,并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是维权的最后手段,建议家长在起诉前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此外,可选择电子证据公证、证人证言等方式增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