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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1期(总第3956期) 导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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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障措施 促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陈磊
《教育导报》2024年第61期(总第3956期) 导报二版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学校举办者责任,强化了经费投入保障,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明确举办者责任,为职业学校条件的改善和办学质量提升增值赋能

办学条件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学校达标工作,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建设”。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薄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吸引力。为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规模,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第五十八条)”,进一步强化了举办者的保障责任,落实了“谁举办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为职业学校举办者加大投入,确保职业学校各方面办学条件达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加大经费保障,构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与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基于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第五十九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生均拨款标准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六十一条)”。这一系列条款,既保障了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又体现了办学成本、专业特色、区域差异、类型教育的特点,实现分类支持和政策引导,更好地支持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特殊地区、特殊人群职教保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经费人才保障还存在不足,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专门扶持。基于此,《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全省职业教育资源,在经费、师资、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及盆周山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按规定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第六十六条)”,强调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民族地区现代职业教育。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条例》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返乡创业就业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促进乡村振兴(第六十五条)”。此外,《条例》注重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第六十七条)”,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

总之,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有助于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切实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为建设教育强省贡献职教力量。